(2017)鄂0704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志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704号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志斌,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志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 周 小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凡政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704民初702号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红艳,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新康花园13栋702号。身份号码:420700197010243769。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红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小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凡政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704民初696号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倪志胜,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新康花园4栋302号。身份号码:420700196812261614。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志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小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凡政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704民初711号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彭必超,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新康花园10栋401号。身份号码:420700197812201632。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必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小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凡政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704民初708号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金生,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新康花园12栋501号。身份号码:420700196509230313。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小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凡政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704民初698号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许先连,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新康花园6栋601号。身份号码:42070419630610163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先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小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凡政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704民初695号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卫文,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新康花园12栋401号。身份号码:420700196606280021。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卫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小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凡政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0704民初693号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一号生活区2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龙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吕金城,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新康花园7栋702号。身份号码:420700195604201612。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金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金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周小娟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曾凡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