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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劲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冯志辉,湖南劲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严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湖南劲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执行人 冯志辉。被执行人严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2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建波、���志辉、湖南劲帆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87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郭建军审判员梁治义审判员龙海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