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牛兴礼与扶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兴礼,扶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15号申请执行人:牛兴礼,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扶建国,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牛兴礼与扶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兴礼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扶建国给付申请执行人牛兴礼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11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扶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0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12日被执行人扶建国与申请执行人牛兴礼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由被执行人扶建国偿还申请执行人牛兴礼借款本息共计60000元,于2017年4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牛兴礼20000元;于2017年5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牛兴礼2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扶建国承担;申请执行人牛兴礼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以上协议由担保人扶建蓉予以担保。同日申请执行人牛兴礼以其与被执行人扶建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扶建国缴纳了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10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