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某、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1982年1月20日生,石家庄炼油厂司机,现住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张付英,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河北雅视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何志敏,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一审时提供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写的借条,该借条有时间、手印、借款用途,形式比较完备,二审中上诉人称该借条被上诉人任某知道,且提交了部分转款依据,但被上诉人对借条不予认可。重审时重点查清借条形成时间,结合转款记录,依法妥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