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8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文东与罗伟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东,罗伟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粤1481执1号申请执行人罗文东,男,汉族,现住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沐彬中学。被执行人罗伟添,男,汉族,现住兴宁市新陂镇福丰村田福岭罗屋**号。罗文东与罗伟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8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伟添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款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1日起到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给申请执行人罗文东。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前履行完毕,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等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进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翁苑平审判员 杨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国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