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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03号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本院受理陈某某诉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川0304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某某所有的座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路399号商成东锦1栋2单元21层2105号,建筑面积86.6平方米证号为龙房权证监证字第05012**号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