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张义舟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张义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477号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张义舟,曾用名张仪虎,男,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甘肃省榆中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号***室。张义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向张义舟处罚金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张义舟处罚金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