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催19号申请人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北工业园区曦霞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974496670法定代表人龙凤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未,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票号为3160005120938454、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支付人为浙商银行天津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龙创日盛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审 判 长 杨庆仁人民陪审员 杨 英人民陪审员 颜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