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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钱大栋与王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大栋,王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130号原告:钱大栋,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居民。被告:王永明,男,现年40多岁,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大栋与被告王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钱大栋于2017年4月18日以诉争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大栋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大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大栋负担。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雪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