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4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自强铝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自强铝业有限公司,上虞市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异10号异议人(案外人)绍兴市上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永锡弄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叶继军。申请执行人浙江自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区晾网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定宝,董事长。被执行人上虞市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环城北路汇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自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虞市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浙0604执646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绍兴市上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案件本院正强制执行中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本院裁定中止对(2017)浙0604民初1421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并将已经扣划的上虞市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项暂停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戴松根、人民陪审员金妙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绍兴市上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绍兴市上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绍兴市上虞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立飞审 判 员  戴松根人民陪审员  金妙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