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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4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白天智与王鹏飞、曹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天智,王鹏飞,曹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4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天智,男。被执行人王鹏飞,男。被执行人曹东林(又名曹冬则),男。本院在执行白天智与王鹏飞、曹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7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鹏飞、曹东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白天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60元、执行费395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鹏飞、曹东林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鹏飞、曹东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鹏飞、曹东林在银行的存款205万元(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