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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刘华炬与王亚玲合同纠纷2017民初79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炬,王亚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90号之一原告:刘华炬,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王亚玲,住西安市周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炬诉被告王亚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华炬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耿俊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徐小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