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刘华炬与王亚玲合同纠纷2017民初79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炬,王亚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90号之一原告:刘华炬,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王亚玲,住西安市周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炬诉被告王亚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华炬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耿俊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徐小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