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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石俊萍与户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俊萍,户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413号原告:石俊萍。被告:户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俊萍与被告户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石俊萍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号码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户佐强。本院认为,原告石俊萍提供的被告户佐强的地址及电话号码均不准确,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故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俊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50元,退还原告石俊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 蕾审判员 詹 擘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丽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