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5号申请执行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60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润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仅有的存款,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该房产暂时无法分清,无法评估拍卖,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法定事由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梅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