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沈博、王文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沈博,王文欣,关玉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24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52号。负责人XXX,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绅、孟凡玲,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沈博,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锡伯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王文欣,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关玉江,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告沈博、王文欣、关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为1092.5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已给付原告);余款109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相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