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易炎平与徐卫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炎平,徐卫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632号原告:易炎平,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被告:徐卫东,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原告易炎平诉被告徐卫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易炎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炎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易炎平负担。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