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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易炎平与徐卫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炎平,徐卫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632号原告:易炎平,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被告:徐卫东,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原告易炎平诉被告徐卫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易炎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易炎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易炎平负担。审判员  李聚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