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谢松高与李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松高,李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90号原告:谢松高,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委托代理人:蒋开贵,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洲,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松高诉被告李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自行达成了和解,谢松高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松高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克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路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