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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潘永利、陈玉申、罗佩国诉罗佩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利,陈玉申,罗佩国,罗佩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687号原告:潘永利,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陈玉申,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罗佩国,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罗佩玲,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利、陈玉申、罗佩国诉被告罗佩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利、陈玉申、罗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永利、陈玉申、罗佩国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