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宋辉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辉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3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辉德。辩护人俞献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辉德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辉德及本院通过上海市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俞献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害人易某某、程某、周某某的陈述笔���、现场勘验笔录、手印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指控,2016年9月6日白天,被告人宋辉德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芦花X号X室,撬锁进屋后窃得被害人易某某放于屋内床上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2016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辉德窜至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村X号X室,撬锁进屋后窃得被害人程某放于屋内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15元的小米牌手机1部。2016年10月28日白天,被告人宋辉德窜至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渔沥村耀光X号X室,撬锁进屋后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于屋内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135元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辉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辉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被告人宋辉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以被告人能当庭认罪为由,请求法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9月6日,被告人宋辉德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村芦花X号X室,撬锁进屋后窃得被害人易某某放于屋内床上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二、2016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辉德窜至上海市松江区九里亭村X号X室,撬锁进屋后窃得被害人程某放于屋内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15元的小米牌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已从被告人处追缴。三、2016年10月28日白天,被告人宋辉德窜至上海市奉贤��庄行镇渔沥村耀光X号X室,撬锁进屋后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于屋内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135元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案发后,赃物已从被告人处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宋辉德曾于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易某某、程某、周某某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物证鉴定所的手印鉴定书,发票、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宋辉德亦作了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辉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宋辉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辉德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辉德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罪行,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据此,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辉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宋辉德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王剑影人民陪审员 钱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