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史正才、张开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正才,张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史正才,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开明,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史正才与被执行人张开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书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勇审判员 支立好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