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骆恩发诉骆恩琼、骆恩碧、骆恩秀、骆恩慧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恩发,骆恩琼,骆恩碧,骆恩秀,骆恩慧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522号原告:骆恩发,男,现年63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骆恩琼,女,现年50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骆恩碧,女,现年55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骆恩秀,女,现年59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告:骆恩慧,女,现年43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原告骆恩发诉被告骆恩琼、骆恩碧、骆恩秀、骆恩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骆恩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恩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恩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骆恩发负担。审判员 买文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