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初丛有与初丛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丛有,初丛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985号原告:初丛有,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被告:初丛举,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原告初丛有与被告初丛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初丛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丛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初丛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