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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初丛有与初丛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丛有,初丛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985号原告:初丛有,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被告:初丛举,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原告初丛有与被告初丛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初丛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丛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初丛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