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亚维与被告潘爱华、郑红冰、南京煜典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金利(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维,潘爱华,郑红冰,南京煜典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金利(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2383号原告:朱亚维,男,1989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爱华,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被告:郑红冰,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煜典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桃红工业园。被告:金利(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天禄大道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维与被告潘爱华、郑红冰、南京煜典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金利(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维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亚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