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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亚维与被告潘爱华、郑红冰、南京煜典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金利(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维,潘爱华,郑红冰,南京煜典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金利(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2383号原告:朱亚维,男,1989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亮,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爱华,男,1977年2月24日生,汉族。被告:郑红冰,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南京煜典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桃红工业园。被告:金利(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天禄大道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维与被告潘爱华、郑红冰、南京煜典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金利(南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维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亚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忠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