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徐维成与曹玉华、敦化市大石头恒德供热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维成,曹玉华,敦化市大石头恒德供热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维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玉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敦化市大石头恒德供热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维成因与被上诉人曹玉华、敦化市大石头恒德供热处(以下简称恒德供热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2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涉案供热管道系主管道,属业主共有,业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本次管道漏水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责任,原审未查明一共有几户业主共用涉案管道,仅将徐维成列为被告,属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29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维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照令审判员 张玉石审判员 咸柱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