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9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万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铸,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西路****号*幢*层***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2016]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市食药监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2016]2号),该决定书载明:经查,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00000元。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该决定的,市食药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市食药监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存在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的行为,无违法所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陈述申辩。2016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2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理,维持了《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2号)。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依法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7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催[2016]20号),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仍未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食药监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2号)合法性的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2、申请听证会、关于对外卖超人行政处罚的一些意见;3、听证通知、听证参加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听证纪律告知书、申请撤销听证;4、听证终止通知书;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EMS送达证据;6、委托书、授权书、聘用合同、身份证;7、调查情况说明、承包协议、运营工作信息;8、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接受调查通知书、视听证据提取单、回味香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9、案件交办函、违法行为调查结果回复、情况说明、接受调查通知单、相关复函及其材料、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10、行政复议决定书;11、营业执照、护照。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13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随机在“外卖超人”网络订餐平台中提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的“醉留香烧鸡公”、“小辛香”和“回味香饭店食神居”的三家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醉留香烧鸡公”和“小辛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外卖超人”网上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外卖超人”网络订餐平台系馐普买(上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开办,该公司存在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2016年5月17日,市食药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涉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2016年6月21日,市食药监局作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2号)并送达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6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食药监局作出的《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2号),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7月8日,市食药监局向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馐普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仍未依法履行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食药监局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因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依法履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以及第六十三条一款第(十四)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食药监食-2罚决[2016]2号),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熊秋艳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人民陪审员 祝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