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根荣与张瑞强、张学军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根荣,张瑞强,张学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唐根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峰,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瑞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学军。再审申请人唐根荣因与被申请人张瑞强、张学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唐根荣于2017年4月18日以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唐根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根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