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福建海峡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福建海峡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国辉(中国)有限公司,林火枝,高琼莲,林丽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西滨农场。法定代表人:林火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海峡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6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陈建武。原审被告:国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开元路南5号。法定代表人:丁国需。原审被告:林火枝,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高琼莲,女,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林丽影,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海峡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国辉(中国)有限公司、林火枝、高琼莲、林丽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4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已多次向上诉人及其原审代理人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截止至二审受理时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晋江百兴鞋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陈 曦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焰星PAGE(2017)闽01民终946号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