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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文谋燕杨瑞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华,文谋燕,杨瑞密,朱培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985号原告王清华,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诗来,男,汉族,生于1942年6月2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文谋燕,女,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杨瑞密,女,汉族,生于1935年7月2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文谋均,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第三人朱培兴,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王清华与被告文谋燕、杨瑞密及第三人朱培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华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清华负担。审判员  刘洋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