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孟家俊与胡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家俊,胡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孟家俊,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胡平,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7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