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何利、何正权、李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何利,何正权,李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364号原告:王志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彬,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利,女。被告:何正权,男。被告:李学英,女。原告王志刚与被告何利、何正权、李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志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枭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