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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5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何利、何正权、李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何利,何正权,李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364号原告:王志刚,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彬,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利,女。被告:何正权,男。被告:李学英,女。原告王志刚与被告何利、何正权、李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志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刚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枭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