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陈爱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陈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1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田玉钦,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周彦霞,该大队干警。被执行人陈爱民,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公交决字【2016】第411721-2900105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陈爱民罚款及加处罚款计12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爱民未取得驾驶证于2016年3月8日20时40分,在华港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西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6年3月9日作出西公交决字【2016】第411721-2900105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9日送达给陈爱民,陈爱民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西公交决字【2016】411721-2900105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公交决字【2016】411721-2900105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陈爱民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12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许金岭审判员 田金焕陪审员 焦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宏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