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易尚华因与被上诉人陈静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尚华,陈静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尚华,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静宇,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汩罗市。上诉人易尚华因与被上诉人陈静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6)湘021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易尚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尚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尚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易尚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诚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