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涛与天津生活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天津生活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514号原告:李涛,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丽(原告之母),女,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生活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浯水道交口西南侧喜年广场3-1609。法定代表人:徐光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天津生活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