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吕金妍与邱唤家、梅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妍,邱唤家,梅金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474号原告:吕金妍,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理人:王婷婷,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吕金妍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锋,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唤家,男,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梅金荣,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负责人:刘思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克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金妍与被告邱唤家、梅金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吕金妍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梅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吕金妍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梅金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妍撤回对被告梅金荣的起诉。审 判 长  马夫华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丁方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梦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