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毅松、李义军与刘德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毅松,李义军,刘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85号申请人:李毅松,男,5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李义军,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刘德清,男,6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申请人李毅松、李义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德清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德清在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的拆迁款600000.00元的拆迁款予以扣押,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德清在乌兰浩特市房屋征收局600000.00元拆迁款予以扣押。不得向刘德清支付。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汝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静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