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模林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模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56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模林,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昌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200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模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4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朱模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赔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汤某。原审被告人朱模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模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模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模林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4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珍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审 判 员 顾苹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晓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