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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7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南,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荷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在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市,现暂住佛山市南海区。2003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0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运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30日20时55分,被告人陈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Y×××××的小轿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文锋西路博雅滨江公园对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南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241.4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南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南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南的供述及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前科材料、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南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南曾因犯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危险驾驶罪,应予以严惩。被告人陈南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其血液乙醇成份含量达到241.4mg/100ml,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5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丘雅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