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良奎与房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奎,房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140号原告:黄良奎,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房红艳,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良奎与被告房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黄良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良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黄良奎负担。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宗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