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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苏志威与谢天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威,谢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63号申请人苏志威,男,1977年10月19日生,住东莞市。被执行人谢天鹏,男,1968年10月2日生,住凤庆县。申请人苏志威与被执行人谢天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苏志威和被申请人谢天鹏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天鹏于2017年4月18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苏志威货款90000元(已履行),剩余6500元申请人苏志威自愿放弃。执行费1348元由被执行人谢天鹏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922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字金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