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宋新然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然,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429号原告:宋新然,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XX,男,40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原告宋新然与被告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宋新然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XX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然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