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居恒昌与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殷喜龙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恒昌,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殷喜龙,殷伯勤,季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居恒昌,男,195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碧溪新区。被执行人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李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殷喜龙。被执行人殷喜龙,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殷伯勤,男,194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季玉兰,女,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居恒昌与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殷喜龙、殷伯勤、季玉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3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应支付居恒昌工资42187.5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殷喜龙、殷伯勤、季玉兰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殷喜龙、殷伯勤、季玉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殷喜龙、殷伯勤、季玉兰下落不明,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已歇业,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殷喜龙、殷伯勤、季玉兰、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及殷喜龙、殷伯勤、季玉兰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殷喜龙、季玉兰共同共有位于常熟市梅李镇新景水岸5幢104房屋,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常熟市滨江铸造厂(普通合伙)全部资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之中,本案需等待依法受偿。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认可殷喜龙、殷伯勤、季玉兰下落不明之事实,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3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