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执2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伍颖仪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伍颖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2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田心路2号107。负责人陈文栋。被执行人伍颖仪,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伍颖仪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伍颖仪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77876.02元及利息、滞纳金(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47.49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粤J×××××号小汽车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除查封被执行人伍颖仪名下的粤J×××××号小汽车、粤J×××××号小汽车及轮候查封位于江门市××区××城××光××室房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故无法处置;上述房屋属轮候查封,故本案暂不能处理。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24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伍颖仪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审判员 梁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悦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