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贾某诉黎某某、贾某某、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黎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175号原告:贾某,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黎某某,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贾某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贾某某,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黎某某、贾某某、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黎某某、贾某某、贾某某的起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忠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