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余某1与余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1,余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75号原告余某1,女,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余某2,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1诉被告余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经做工作和好,故原告余某1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某1负担。审 判 长 熊浩海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人民陪审员 刘勇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