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嗣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嗣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184号原告: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法定代表人:蔡建景,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燕,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蔡嗣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嗣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蔡嗣俊已主动交纳了所欠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南昌市安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忠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