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中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国泰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中东建材经营部,南京国泰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163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中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方新路1号金盛装饰城3号门中东木业。经营者郑战伟,男,1989年7月1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李亮,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国泰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浦口区盘城工业园内盘城新街8号。法定代表人肖素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中东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国泰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中东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中东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中东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1元,保全费1570元,计人民币3761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中东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博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