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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林与穆传毅、连润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穆传毅,连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穆传毅,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连润东,系被告之妻。被执行人:连润东,女,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张林与穆传毅、连润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对方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