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恒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恒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2-420室。法定代表人:穆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恒沧,男,1953年10月31日出生,现居住地上海,,。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林恒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林恒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本案诉讼费、公告费、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恒沧未履行该义务。本院通过“总队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投资权益或者不动产等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林恒沧出境。本院经审查,已将被执行人林恒沧限制出境。由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国审判员 孙占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