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蒙城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60号原告:蒙城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御园街19号,机构代码:91341622051475217N(1-1)法定代表人:戴劲松。被告:李杰,男,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百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