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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芳诗与夏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诗,夏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1592号原告刘芳诗,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梦,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芳诗与被告夏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原告刘芳诗与被告夏梦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夏梦向刘芳诗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24%。夏梦以位于驻马店市××城区××路农联社家属院三幢西单元五层东户房屋作为抵押物。同时约定,夏梦如不按期付息还本,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夏梦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刘芳诗向被告夏梦支付借款250000元。之后,双方因返还借款及利息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刘芳诗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刘芳诗因诉讼事项支出律师代理费12500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夏梦同意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刘芳诗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从2016年11月14日起开始支付至还清借款时止。二、被告夏梦同意向原告刘芳诗支付律师代理费12500元,该款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被告夏梦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搜索“”